吉林大學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實施細則
日前,論文檢測網注意到吉林大學發布了最新 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實施細則,如下文,吉林大學的小伙伴們要注意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風建設,規范學術行為,維護學術誠信,嚴明學術紀律,促進學校學術創新和發展,根據《教育部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實施意見》《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等文件和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吉林大學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學生。
第三條 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堅持預防為主、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吉林大學學風建設領導小組是學校學風建設的領導機構,全面領導學校的學風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學校黨委書記和校長)是學校學風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各教學科研單位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和職能部門及直屬機構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學風建設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吉林大學學術委員會及其下設的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教學委員會和吉林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為學校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工作機構。
吉林大學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依據學術委員會授權負責受理、調查、認定和處理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
吉林大學教學委員會依據學術委員會授權負責受理、調查、認定和處理本科生的學術不端行為。
吉林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受理、調查、認定和處理研究生的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章 教育與預防
第六條 完善學校學術規范教育制度,將學術規范和學術誠信教育作為教師培訓和學生教育的必要內容。引導教師和學生自覺恪守學術誠信,遵循學術準則,營造風清氣正的學術環境。
教師對其指導的學生應當進行學術誠信教育和學術規范指導,對學生公開發表論文、研究和撰寫學位論文是否符合學術規范、學術誠信要求,進行必要的檢查與審核。
第七條 探索完善學校學術治理體系,建立科學合理的學術評價機制和學術發展制度。尊重人才成長和學術發展規律,鼓勵教學科研人員和學生勇于創新,潛心研究,克服心浮氣躁,避免急功近利。
建立健全學校科研管理制度,加強科學研究的過程管理。完善項目評審和學術成果鑒定程序;強化申報信息公開、異議材料復核、網上公示和接受投訴等制度;在合理期限內保存研究的原始數據和資料,保證科研檔案和數據的真實、完整。
第八條 健全學校學風建設監督機制,加強學術監督和信息公開。暢通監督渠道,強化行政約束,學校切實履行行政監督職責,指導教學科研單位開展學風教育;建立信息平臺,進行學術成果、學位論文所涉及內容的知識產權等查詢。學校按年度發布學風建設工作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逐步建立學校教學科研人員學術誠信考核制度,加強對教學科研人員誠信科研的約束力。在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崗位聘用、課題立項、人才計劃、評優獎勵中,加入學術誠信考核環節,考核結果計入教學科研人員學術誠信檔案,并作為其職務聘任、晉升等事項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條 吉林大學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發展規劃處)、吉林大學教學委員會辦公室(教務處)和吉林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研究生院)為學校學術不端行為舉報的受理機構,分別負責受理學校教師(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本科生和研究生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
第十一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二)有涉嫌學術不端行為的情節;
(三)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原則上對于實名舉報,必須予以受理;對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線索清晰的匿名舉報,視情況予以受理。
第十二條 受理機構認為舉報材料符合條件的,及時作出受理決定,并通知舉報人。不予受理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受理機構分別將受理的舉報材料交由校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校教學委員會或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是否進入正式調查。是否進入正式調查的決定,由受理機構通知實名舉報人。
第十四條 根據調查工作需要,一般由學院(部)學術委員會、學院(部)教學委員會或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進行調查,必要時學校也可成立專家調查組(包含管理專家)進行調查。調查組專家人數為不少于5人的單數,必要時可包含校外專家。
調查組成員不能與舉報人或者被舉報人有合作研究、親屬或者導師學生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五條 學術不端行為調查應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國家、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相關法規、政策及規定為判斷標準。
第十六條 調查可通過查詢資料、現場查看、實驗驗證、詢問證人、詢問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等方式進行。調查組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無利害關系的專家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就有關事項進行獨立調查或者驗證。
第十七條 調查過程中,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
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配合調查,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十八條 調查過程中,出現知識產權等爭議引發的法律糾紛的,且該爭議可能影響行為定性的,可中止調查,待爭議解決后重啟調查。
第十九條 學院(部)學術委員會、學院(部)教學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或專家調查組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分別提交校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校教學委員會或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調查報告包括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的確認、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理由、調查結論等。
第二十條 接觸舉報材料和參與調查處理的人員,不得透露舉報人、被舉報人個人信息及調查情況。
第四章 認定與處理
第二十一條 校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校教學委員會或學位評定委員會對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對被調查行為是否構成學術不端及其性質、情節等進行認定,作出認定結論。對確有學術不端問題的,提出處理意見,交由學校校長辦公會議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二條 經調查,確認被舉報人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
(一)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四)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
(五)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六)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為他人代寫論文;
(七)其他根據上級部門的規定或者有關學術組織制定的規則,屬于學術不端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有學術不端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存在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的;
(三)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有組織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多次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六)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二十四條 對確有學術不端行為的責任人,學校依其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可作出如下一項或多項處理:
(一)通報批評;
(二)停、扣發校內津貼;
(三)終止或者撤銷相關的科研項目,并在一定期限內取消申請資格;
(四)撤銷相關的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并在一定期限內取消評獎評優資格;
(五)解除聘任;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對于涉及學術不端行為的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對于有學術不端行為的學生,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對于涉及學術不端行為的黨員,還可以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進行處理。
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獲得有關部門、機構設立的科研項目、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等利益的,學校同時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決定,包括以下內容:
(一)責任人的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學術不端行為事實;
(三)處理意見和依據;
(四)救濟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二十六條 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學校根據被舉報人申請,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對于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的舉報人,依據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或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五章 異議與復核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認定結論或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受理機構提出異議或者復核申請。
異議和復核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八條 校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校教學委員會或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異議或者復核申請,于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就異議內容重新組織調查;決定不予受理的,由受理機構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不接受復核結果,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異議或者申請復核,不予受理;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由校長辦公會授權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學校相關文件中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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